Tuesday, August 19, 2008

写在国庆日前。。。

《写在国庆日前。。。》

再过两个星期,国家将欢庆独立51周年纪念。在刚进入国庆月不到10天的时候,就传来了律师公会于8月9日主办的《皈依回教:联邦宪法121(1A)条文论坛》因为遭到300名穆斯林在论坛会场外面的示威抗议而被迫腰斩。

参与示威抗议行动的穆斯林打着“律师公会挑战联邦宪法121(1A)条文,了解法律却挑战回教”的指责,从论坛还没有开始前就开始示威行动。

顾名思义,论坛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探讨联邦宪法121(1A)条文所带来的回教与民事法庭的权限冲突。联邦宪法121(1A)闸明“任何在回教法庭权限下的事务,民事法庭就不能有任何的权限。”宪法的模糊性在于,当关于“一个人是否是回教徒”问题出现的时候,是民事法庭还是回教法庭有权限审判?民事法庭法官因为宪法121(1A)条文的缘故而往往拒绝实行本身的审判权利,但是案件到了回教法庭,法律是否又能够确保非穆斯林人民不需要受到回教法律的约束?入土不能为安,爬山英雄慕迪逝世后发生的抢尸悲剧就是最好的例子。

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所造成的权限冲突必须获得探讨、抢尸案的家庭悲剧应该获得解决。难道单单的这样一项论坛,再参与示威的300名穆斯林眼中,就是挑战回教、挑战宪法的做法?

就如其他宗教一样,回教鼓励人民为善、以公正的大原则为本,可兰经内至少有7项条文明确道明上苍谕令信徒实行公正原则。(可兰经4:58、4:65、4:105、 4:135、7:29、16:90以及57:25)参与抗议论坛示威、所谓捍卫回教的穆斯林领袖,不能以公正的原则看待这个事件、而要以狭义的视野诠译上苍的教义?

而后,雪兰莪州务大臣丹斯里卡立依布拉欣公开呼吁马拉工艺大学开放学额给非土著,也迎来了400名土著学生的示威抗议,并被冠上了华人傀儡的罪名。

无可质疑联邦宪法第153条文给予马来同胞和东马土著特权的地位。但是,值得一提的就是,宪法第153(2)条文指出最高元首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在公共服务、教育奖学金、准证等方面给与适当预额的保留,可见得这个宪法条文不是涵盖全面、而是一项具伸缩性的保障。

两个事件、两项示威、一个结论:宗教、种族极端仍然笼罩着马来西亚的上空,在国家迈向独立51年纪念的今天,如果领袖们还是单单从各自的宗教、各自的族群作为极端的出发点,国家如何能够达致全民团结、马来西亚国族的目标?如果在国家独立51年后,人民还是被分成土著和非土著、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国家未来的50年又何去何从呢?大事庆祝国庆日的背后,却隐藏着极端分子打着种族和宗教的旗帜破坏,国庆日的真正意义何在?

独立已经51年了,每一名马来西亚的公民都爱戴和效忠这个多元民族、多元文化、多元宗教的国家, “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都是每个马来西亚公民共有的精神。让全民携手摒弃种族、宗教极端思维,让国庆日变得更有意义,才是每年国庆日庆典的最重大目标。

1 comment:

Mun Hong said...

是。我国三大民族不应再以种族之分,应不再以土族,非土族,穆斯林,非穆斯林之分,相反地,我们不分你我共同一起努力,团结地创造一个开放思维,进步与有竞争力的国家。但回教党反而还要在这五州提议州政府加速实行回教法及开始限制酒类及赌博活动。尊贵的,你又可以给什么解释,因为回教党精神领袖与回教党全国主席也异口同声在回教党全国大会赞同。而最先的州属将实行回教法就是霹雳州与吉打州,因为这两州州属的州务大臣就是回教党领袖。身为霹雳州州议员,您有什么看法?如果回教党有一天就在霹雳州实行回教法,民主行动党将会大力反对到底,离开霹雳州人民联盟,重新变为在野党,还是保住自己的政治利益赞成?希望您可以回答我这一条问题?